主播陈婷(化名)和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独家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建立的陈婷实名或艺名或其他与陈婷相关联的网络平台账号,在相关新媒体网络平台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均归属某品牌管理公司所有。双方签订合同后,陈婷便在某短视频平台账号进行直播,某品牌公司为该账号提供网络推广、宣传服务,增加该账号浏览量、点击量、粉丝数量等,该公司旗下其他主播亦为其进行推广。
半年后,双方因直播收益问题产生纠纷,某品牌管理公司要求陈婷停播,但陈婷仍使用该账号继续直播。其间,该品牌管理公司发现陈婷在某短视频平台还有一个账号,并用该账号注册了网店,网店认证的公司在陈婷丈夫名下。
后因双方协商未果,某品牌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陈婷所使用的两个短视频账号归某品牌管理公司所有。陈婷则称短视频账号有极强的个人属性,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主播本人劳动、粉丝喜爱程度密不可分,故认为两个账号应当归自己所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品牌管理公司与陈婷已明确约定了短视频账号使用权的归属,且某品牌管理公司也依约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即案涉账号的推广义务,两个短视频账号的使用权应依约归属于某品牌管理公司。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两个短视频账号使用权归属某品牌管理公司。
法官庭后表示,在确定短视频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短视频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权衡账号的经济属性和人身属性,秉持诚实守信、物尽其用等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法官提醒,在涉及虚拟财产如网络账号等问题时,应当明确权属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于个人而言,不应轻易将个人身份信息用于他人或公司的账号认证;对于公司而言,应当与员工签署明确的书面合同,规定账号的使用期限和权属等问题。
(图文: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