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热播剧《繁花》中,阿宝在股市赚得第一桶金后,蔡司令、邮票李、胖阿姨、金宝儿都出资投靠,委托阿宝炒股,搭上了“联合舰队”的快车。金老板也想搭便车,举债借钱跟队形炒股,没想到火速亏光,血本无归。现实中,也有很多委托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形,但是代为炒股这件事常常只能同甘不能共苦,一旦亏损往往就会引来纠纷。
赵某常年研究股票,小有成绩,名声在外。作为其同事,钱某看赵某在股市风生水起,便主动询问赵某是否可以带上自己。赵某同意后,钱某先拿出15万元试水,在赵某一段时间的运作下,股票市值升至100万余元。
钱某欣喜万分,又将赚得的100万追加投资,并与赵某签订《证券委托操作协议》,约定双方将自有闲置资金集中于赵某提供的账户,委托其进行投资操作,交易账户及密码双方共同掌握。钱某出资100万元,该账户内共有资金总计250万,双方按出资额占比分配收益,承担风险,以体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然而,入市时市值250万元的股票涨涨跌跌,炒着炒着就只剩下了30万余元。双方协议不成,钱某诉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赵某返还100万元本金以及资金占用费。
庭审中,赵某辩称,其与钱某是委托理财关系,协议性质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合法有效,可以把账户现有余额按投资比例返还给钱某。钱某则称,就算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赵某也需要承担炒股不利的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钱某与赵某签订的《证券委托操作协议》约定,钱某委托赵某进行股票操作,双方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合同中并未约定证券账户出借、股票和保证金让与担保、设立证券账户警戒线和平仓线等内容。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不符合场外配资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实质形成委托炒股关系。案涉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钱某认为《证券委托操作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股票投资本身存在风险,股票价格的涨跌受到众多因素影响。在双方具有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股票账户亏损系被告未能履行尽职识别市场风险和谨慎运作账户资金义务所致,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因诉讼原因已无法继续合作,且均同意解除委托理财协议。案涉证券账户当日市值为30万余元,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投资比例,法院判决赵某返还钱某12万余元。
钱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场外配资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场外配资又被称为“借钱炒股”,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
本案承办法官李彭表示,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场外配资的特点则表现在,融资方系借用配资方提供的股票账户进行投资,当配资方认为本金有遭受损失风险时,可以通过修改账户密码的方式掌握股票账户控制权,且配资方有权要求融资方追加保证金或设置警戒线和平仓线。这是其区别于委托理财的重要特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双方事先约定在盈利时按一定比例分红、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不存在出借证券账户、让与担保、保证金杠杆、强行平仓线等属于场外配资的情形,故应当认定属于委托理财关系。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操作,在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委托理财协议合法有效。既然是委托理财关系,委托人在享受收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正常的理财风险。股票市场风云莫测,投资者应当意识到收益与风险并存的道理,切莫因迷信“股神”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图文: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