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店乡

姜店乡行使消防救援 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来源: 姜店乡人民政府    信息时间:2024-04-07     阅读次数: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二、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下列场所:

  (一)“多合一”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屋;

  (三)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沿街门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网点、电商网点、物流网点(含快递收发点)、金融网点、医疗卫生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仓库、堆场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