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清单
责任内容:
负责贯彻执行档案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履行档案监督指导、行政管理职能。
制度措施:
1、制定全县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监督、指导全县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3、组织、指导全县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等。
权力清单
一、行政处罚
责任内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制度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二、行政奖励
责任内容: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制度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修订)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表彰、奖励;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四条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其它类
责任内容:
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档案审查验收
制度措施: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档发[2016]15号)精神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