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九十七分店将《药品目录》之外的自费药品和需要患者现金支付部分费用的乙类药品串换成全部可以用医保卡支付的甲类药品违规支付医疗保障基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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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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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之规定,同时参照 《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豫医保办〔2022 〕9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一、责令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九十七分店停止上述违规行为。
二、退回违规支付的医保基金2617元。
三、处违规支付的医保基金2617元一倍罚款26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