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辛安卫生院存在超限用药、超标准收费等医保违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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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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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之规定,同时参照 《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豫医保办〔2022 〕9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一、责令舞阳县辛安卫生院退回违规的医保基金116039.59元;
二、处违规的医保基金116039.59一倍罚款11603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