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办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起在六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图文:刘家第 审核: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