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人防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地面建筑施行联合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认可文件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
办理流程
1
收件
时限: 0个工作日审批人: 窗口统一受理
办理结果:无
审查标准申报资料齐全
2
受理
时限: 0个工作日审批人: 行政审批科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告知书》。
3
审核
时限: 0个工作日审批人: 行政审批科
办理结果:无
审查标准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处)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
决定
时限: 1个工作日审批人: 行政审批科
办理结果:准予决定书
审查标准在办理科(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5
送达
时限: 0个工作日审批人: 行政审批科
办理结果:办理人员携带身份证去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审查标准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