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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烧工作的通告

来源:    信息时间:2023-05-23     阅读次数:

舞政〔2023〕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等物质。

  二、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三夏”期间,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小麦收割的联合收割机,必须加装秸秆粉碎还田装置;“三秋”期间,积极提倡秸秆青贮、秸秆氨化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

  三、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秸秆及树叶、杂草等,要科学规划,合理设置集中堆放点,加强消防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除设置的秸秆集中堆放点外,禁止在田间、地头、村边、树旁、沟渠、道路随意堆放。

  四、对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行为,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在树旁焚烧秸秆、垃圾,造成林木损害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秸秆、垃圾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禁烧举报电话:722665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