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政〔20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舞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4月22日
舞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漯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漯政〔20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维修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各专项规划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相关规定。项目的实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七条 县发改委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项目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国动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审批程序。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编制和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审批立项、项目招标、移交管理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未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实施的项目,不准开展立项、招标、拨付资金等相关工作。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进行审批。对争取上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政府审批手续时可视情况进行容缺办理。上级行业部门安排的资金项目,需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在提交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根据上级行业部门的批复文件和上级资金到位证明可直接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县财政局年初将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优先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审批权限及程序报县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
县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单位依据县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审批权限及程序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实施后报县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全风险、资金来源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单位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限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四)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五)由项目报送单位、项目所属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仅限于重大项目);
(六)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县发改委对项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
概算文件应包括概算编制说明、依据,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其他费用概算书等。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概算审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核定的概算。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县发改委对项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进行财政评审的依据,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县财政局不得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评审。
第十六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内容,按照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细化规定执行。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可合并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投资概算深度),其中对于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其中,对国家、省、市、县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投资概算深度)进行审批,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县发改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咨询评估。县发改委在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筹资金支付。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在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国家和省已经颁布建设标准和造价标准的项目,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其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已评估审批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咨询评估。
第二十条 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控制投资概算的依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工程招标投标、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需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因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县发改委,县发改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县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库作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和争取政策性资金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分类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库是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投资方向和行业投资建设需要谋划包装的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动态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库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计划建设起止年限、实施目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
政府投资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可以开展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具体资金方案、报批土地等前期工作;完成立项审批、招标之后,纳入政府投资建设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足额保证项目建设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进行资金支付,同时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纳入统计项目库。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行招标或采购,并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前,须经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等联合审批,县发改委重点审核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县财政局重点审核项目建设资金是否到位、是否落实财政评审程序,县自然资源局重点审核土地手续是否依法合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行业管理政策。县政府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制作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表,由项目单位申请,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审批表内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项目单位将审批表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的审批表方可受理项目进场交易事项,否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得受理,县财政局不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政府采购事项依照招标程序进行联合审批。(舞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进场交易审批表附后)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事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项目内容较原批复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应向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申请重大设计变更,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设计变更应按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在变更工程实施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也可依法选择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一)主要工程内容、规模、标准、功能调整的;
(二)建设地点及总平面布置、主要技术方案及设备选型调整的;
(三)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设计变更概算超过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的。
第三十条 重大设计变更编制的设计深度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申请重大设计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材料(设计变更原因及依据、设计说明、图纸及概算);
(三)设计变更与原设计对比(规模、标准、工程量、概算等);
(四)设计变更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由有关部门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县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对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者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调剂使用,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对项目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超投资概算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调整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由于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财政不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投资概算调整文件原则上应由原投资概算编制单位编制,若原投资概算编制单位已注销的,项目单位可依法选择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投资概算编制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申请投资概算调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二)概算调整书,调整概算与原批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概算调整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超概算部分的资金来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管理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节点进行,保证按时竣工,不能如期竣工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在县财政局审核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联合验收。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联合验收,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交通、水利等投资项目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需移交管理的,项目单位提交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研究,并按管理职能或属地责任移交相关乡镇、单位管理,由接管乡镇或部门履行管护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严禁超概算、超预算、超合同、超范围、超进度支付项目资金。已拨付资金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并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国动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监管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日常监管责任人,应按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并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要主动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县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需移交使用权的,一并将工程项目档案移交使用单位。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舞政〔2009〕1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县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舞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进场交易审批表
相关解读:《舞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