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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阳县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信息时间:2023-12-18     阅读次数:

舞政办〔2023〕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舞阳县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8日
 

舞阳县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提高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水平,规范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人工作职责,明确县、乡镇、村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豫政〔2016〕79号)、《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豫民〔2021〕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城乡统筹。建立健全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机制,保障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及时获得照料护理服务。

  第二条 坚持托底供养。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有协议、有标准、有探访、有管理的“四有”标准。

  第三条 坚持适度保障。制定照料护理服务标准,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

  第四条 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确保服务落实到位。村级做好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坚持社会参与。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志愿服务,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照料护理内容

  第六条 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人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居住环境维护等服务内容。

  1.日常看护。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上门探访、掌握身体和生活状况、心理变化、吃、穿、住、行基本生活需求等服务。

  2.生活照料。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助餐、助洁、助浴等个人生活和卫生服务。

  3.住院陪护。为住院的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就医、用餐、助行等陪护服务。

  4.居住环境维护。帮助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做到生活区域干净卫生、居住环境整洁舒适。
 

第四章  照料护理服务要求

  第七条 照料护理人服务要求。

  1.对具有自理能力的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人每周上门照料探访次数不低于2次。

  2.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每周上门照料次数不低于5次或同吃同住。

  3.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每日上门照料次数不低于三次或同吃同住。
 

第五章  责任履行

  第八条 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监管结合”原则。

  1.特困分散供养护理工作由乡镇、村、照料护理人员、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四方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对服务内容、责任履行、责任追究进行规范和约定。特困分散供养服务协议一式四份,汇总后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明确全县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内容、照料护理责任,对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护理补贴资金使用进行抽查,对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进行监督、考评。

  3.乡镇具体负责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村确定照料护理人(照料护理人员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舞阳县外务工人员),并开展照料护理工作。

  4.村负责委托确定照料护理人员,直接指导和监督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落实情况,并记录收集照料护理人服务次数和质量。
 

第六章  监督评估

  第九条 县、乡镇、村监督管理照料护理人内容。

  1.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生活区域,水、电安全,门窗完整无损,房屋安全。

  2.特困分散供养人员餐具、洗漱等基本生活用品,冷暖衣物、被褥齐全且干净整洁。

  3.特困分散供养人员衣着干净得体,居住环境整洁、卫生无异味。

  4.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生病时能够及时送医,住院期间做好陪护。

  5.根据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心理需求,进行心理关爱,出现情绪问题时,进行疏导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评估考核办法。

  1.评估考核由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两部分组成,定期考核由县民政局负责实施,平时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2.县民政局每季度对照料护理人履行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抽查。乡镇每月进行一次逐村巡访,村每周进行一次逐户巡查。

  3.考核评定等次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档。考核评定为良好及合格的照料护理人可继续护理,考核评定1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每年连续或累计2次不合格的,取消照料护理资格,另行选取照料护理人或委托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照料护理工作。

  4.照料护理人对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有打骂、虐待行为的,取消护理资格,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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