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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阳县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信息时间:2024-07-01     阅读次数:

舞政〔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舞阳县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6月18日
 

舞阳县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27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20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是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随同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每年按规定缴纳的土地收益租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租金:

  (一)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出租的;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性质进行商业、旅游、金融、娱乐等经营,但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租金的。

  属于本条所列情形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即出租人)是土地收益租金的缴纳义务人。

  第四条  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为:地块基准地价÷最高出让年期×50%。县自然资源局随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对征收标准作相应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国家、省、市对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创意等用地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土地收益租金按现势用途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按现势用途按本办法办理土地收益租金缴纳手续的,不作为批准改变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其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仍按原批准用途确定。

  第七条  土地收益租金按年度征收,缴纳义务人应于本年度12月31日前缴清。逾期缴纳的,自翌年1月1日起,每日按应征收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加处滞纳金不超过核定的土地年收益征收数额。

  第八条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份核定土地收益租金,未满整月的按整月计征。

  凡一年内有停、续出租房屋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提前15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按实际出租月份计算应缴金额。

  第九条  土地收益租金缴纳实行申报制度。缴纳义务人依法据实申报并及时缴纳土地收益租金。

  对隐瞒转让、出租和拒不缴纳土地收益租金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联合催缴费用,并严格依法处理。

  第十条  税务部门是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机关,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有关费源信息,税务部门依据费源信息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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