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政〔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为防治土壤污染,切实保护和改善舞阳县土壤环境质量,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漯政〔2017〕49号)精神,特制定《舞阳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2月22日
舞阳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我县粮食生产核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城乡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舞阳提供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
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1%;
到203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6%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6%以上。
(四)工作重点
重点监测污染物: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重点监管行业:化工、农药、危化品仓储。
重点监管区域及地块:农产品生产基地、蔬菜种植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集中区、污灌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县产业集聚区、再开发利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及污染地块。
二、主要任务
(一)掌握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按照河南省土壤污染详查实施方案要求,配合漯河市土壤污染详查工作部署,2018年年底前,根据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调查数据,以农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林技总站、县水利局等单位配合,各乡镇政府及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均需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掌握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和场地情况。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排查确定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关闭或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由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其他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住建委等单位配合)
2.建立健全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健全土壤环境检测体系
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根据河南省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要求,结合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2017年起,实施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十年开展一次调查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工信委、县住建委、县畜牧局、县林技总站、县水利局等单位配合)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河南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规划和设置要求,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与市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对接,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国土资源行业监测机构作用,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并建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补互联共享,客观、准确反映土壤环境质量及环境风险。配合漯河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初步建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在农用地等设置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五年开展一次监测,掌握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在重点行业企业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果蔬种植基地、畜禽养殖区及污染地块等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每年开展一次监测工作;以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规划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及规定的监测要求为基础,结合粮食和蔬菜核心区,花生、桃、梨、烟叶、辣椒等特色农作物种植区域实际,在全县特色、大宗农产品种植区域合理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设特征污染物检测项目,提高检测频次,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到2020年,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乡、镇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工信委、县畜牧局、县林技总站、县水利局等单位配合)
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全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环境检测能力建设,配置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设备,完善包含布点、采样、制样、分析、质控、评价以及样品库管理在内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有序开放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筛选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网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等单位配合)
3.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的土壤相关数据,建立舞阳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并上传至漯河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及时进行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畜牧局、县林技总站、县住建委、县发改工信委、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等单位配合)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依托漯河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及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建立全县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识别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实施全县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技总站、县住建委、县发改工信委、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等单位配合)
(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1.强化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根据目前重点行业企业分布及污染物排放情况,2017年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要每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县产业集聚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舞阳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参考;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工信委配合)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重点行业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局、县发改工信委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要向县环保局、县住建委等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委、县发改工信委、县安监局等单位配合)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开展重点行业涉重金属产生、排放企业全面调查。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实施不力造成区域重金属排放量上升的地方,采取约谈、限批等措施。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及河南省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推动相关工业企业开展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落实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和工艺。2020年全县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工信委配合)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积极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开展辖区内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并明确责任主体,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相关责任方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洒、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并通过验收;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泥处置。(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工信委、县住建委等单位配合)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配合漯河市完善全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2018年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县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以全县主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监管重点,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根据涉危行业企业特点、工艺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制定差别化管理方案,实行精细化管理。完善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合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全县医疗废物要转移到漯河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5%,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为100%。(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工信委、县公安局、县卫计委等单位配合)
规范废旧产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拆解、处理和再生利用活动,引导有关企业集聚发展。推动废金属、废塑料、废旧电器电子等“城市矿产”开发利用,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发改工信委、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工商局、县商务局等单位配合)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施用量。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集成示范水肥一体化、新型肥料施用等现代高效施肥技术,提升耕地地力,优化种植结构,实现化肥减量增效,提高肥料利用效率。通过精准施肥、调整施肥结构、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等途径,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90%以上,有机养分还田率达到60%以上。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达到相关标准。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建设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有力有序开展,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推广科学用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现代植保机械,提高农药利用率。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按照河南省相关部署,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2018年底前建立农药监管平台,加强线上巡查,实时掌握本辖区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县农林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林技总站、县供销社、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单位配合)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与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调查工作,初步摸清调查区域内农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分布、种类、数量。到2020年,通过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点、储运站,以政府补贴、有偿回收的方式,完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县农林局、县林技总站牵头,县供销社、县财政局、县发改工信委、县工商局等单位配合)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应用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逐步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以实施农田残膜机械化回收作业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残膜机械化回收技术应用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林局牵头,县供销社、县财政局、县发改工信委、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等单位配合)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合理、安全使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加强对饲料添加剂中重金属(铜、锌、铅、砷等)等卫生指标的监测,加大对饲料添加剂的抽检比例,规范企业生产管理,确保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抗生素等兽药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避免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和环境造成安全隐患。按照“农牧一体、种养结合、资源利用、生态循环”模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拆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加强其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对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100%。(县畜牧局牵头,县农林局、县发改工信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等单位配合)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县农林局、县环保局、县林技总站等单位配合)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开展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开展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建立农村清扫保洁及污水治理制度,推进农村垃圾治理,规模较大、人口集中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县住建委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工信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等单位配合)。
加强垃圾和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2018年年底前,全面摸排全县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及非正规生活垃圾堆存点,摸清其数量及分布;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范,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开展整治工作。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扬撒等措施,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加大县城市污水净化中心、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处置。配合漯河市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建设及道路交通建设等方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重点通过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到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全县基本实现全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落实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一次性用品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县住建委牵头,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工信委、县商务局等单位配合)。
5.实施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
实施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建立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制度。以三里河-栗园桥省控河流断面为单元,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制度。治理城镇生活污染,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提标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总磷、总氮所有污染因子(全因子)稳定达标排放。开展城区黑臭水体进一步摸底排查、认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和达标期限;制定黑臭水体整治方案,采取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净化、活水循环、清水补源等措施,全面消除城区黑臭水体。(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工信委、县水利局等单位配合)。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管理清单和动态管理档案。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全县以村(组)为单元,有序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将耕地按照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逐步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上传至漯河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有条件的乡镇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县农林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技总站等单位配合)
2.优先保护质量良好耕地
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技术指南要求,定期研判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在接近于警戒线的区域,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应严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地方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生产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提标改造,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数量。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工信委配合)
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的,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要求。2017年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严格保护土壤环境质量。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方,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禁止向农田沟渠中排放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向农田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林局、县畜牧局、县发改工信委、县财政局等单位配合)
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停。(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发改工信委等单位配合)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在安全利用类耕地分别设置长期定位监测点,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变化动态,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步提高检测能力。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发现超标,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县农林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粮食局等单位配合)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
推进禁种区划定,严格监管污染耕地。在全县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灌溉水水质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照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2020年年底前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涉及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全县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确实无法进行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的,调整为未利用地。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县农林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工信委、县水利局、县林技总站等单位配合)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严禁超标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公害绿色防控技术,继续推进生物防治示范区建设。对严格管控类林地、园地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调整为未利用地。(县林技总站牵头,县农林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配合)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
贯彻落实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和场地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对全县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展污染地块和场地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工信委、县住建委、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配合)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县环保局会同县发改工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等部门,以已关停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等用地为重点,2018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的排查工作。县发改工信委等部门制定所在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及时向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工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商务局等单位配合)
建立污染地块和场地名录。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和场地调查评估结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地块规划用途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依据污染地块进一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全县污染地块和场地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逐年更新,并纳入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林局、县林技总站等单位配合)
2.严格用地准入、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体系,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根据污染地块和场地优先控制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时,对列入污染地块和场地优先控制名录的地块及场地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申报用地;不合格的,不予申报用地。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发改工信委等单位配合)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和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居住和商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公共设施开发使用。(县住建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工信委等单位配合)
积极落实污染地块和场地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全县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治理条件的污染地块和场地,根据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相应管理类型,并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实现“一地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和场地环境风险。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根据所在地存在的土壤环境风险状况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空气环境监测工作,监控污染物迁移和扩散情况,发现污染扩散的,监管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相应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林局、县林技总站等单位配合)
3.加强联动监管
完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联动监管,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职能任务联动等工作机制,强化联合行动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县住建委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城乡发展和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建设规划和管控区域划定,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和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禁止流转。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和修复等活动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委、县环保局等单位配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国土空间管制。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紧密衔接,在红线内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依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和区域特点,充分考虑土壤环境风险,及时调整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县发改工信委牵头,县住建委、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林局、县林技总站等单位配合)
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加快县产业集聚区规范化建设,实现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污染集中处理处置,减少土壤污染。(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委、县环保局、县发改工信委、县农林局、县林技总站等单位配合)
合理确定开发建设布局、规划。严格落实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造纸、焦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八小”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严格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工信委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畜牧局、县商务局等单位配合)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防新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新(改、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增加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土壤污染防范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未利用土地保护力度。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县国土资源局合理确定纳入所在区域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范围,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农林局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前提,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林技总站等单位配合)
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查向河滩地、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区域的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孟寨镇盐矿开采活动影响区域环境执法,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相应整治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技总站等单位配合)
4.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分级管理,根据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内土地用途实施严格管制,限制开发利用强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活动依法取缔。定期开展巡查与监测工作,严厉打击向保护区内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土壤环境安全。建立健全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和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公安局等单位配合)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工信委等单位配合)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制定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根据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要求,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建立项目库,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完成分配的重点任务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住建委、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配合)
确定各类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我县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县住建委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的基础上,县农业局针对重点区域及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到2020年,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住建委、县发改工信委等单位配合)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强化对各类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管和管理。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和修复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运输及处置等过程造成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县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工商局、县发改工信委等单位配合)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及时掌握工程进展,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县环保局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并于每年12月底向市环保局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县环保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等单位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七)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协调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落实本方案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照任务分工,确定各辖区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任务清单、具体措施和重点项目。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全县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工信委、县教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水利局、县农林局、县林技总站、县畜牧局等单位配合)
2.发挥市场作用
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开展环保“互联网+”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县发改工信委牵头,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配合)
3.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发改工信委等单位配合)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财政局等单位配合)
4.落实企业责任
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固定污染源企业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工信委、县工商局等单位配合)
5.开展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以及“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内容。(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科体局、县司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林局、县粮食局等单位配合)
(八)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相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固废堆存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农药化肥农膜等科学合理使用、城镇垃圾和污泥处置与综合利用等方面综合防控与监管,加大联合环境执法力度;在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建设开发、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涉及的土壤环境保护论证审批、过程监管,依法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进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工信委、县供销社、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林局、县质监局、县农技总站等单位配合)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造纸、制药等行业,以及粮(油)种植基地、果蔬种植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集中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县产业集聚区,再开发利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及污染地块。(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工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林局、县畜牧局、县水利局,县粮食局、县质监局、县林技总站等单位配合)
3.加大执法力度
加大环境联合执法力度。完善现有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组织全县环境执法人员参加省、市定期开展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住建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工信委、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林局、县安监局等单位配合)
(九)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县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环境监测、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工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农技总站、县水利局等单位配合)
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县发改工信委、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单位配合)
四、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目标考核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每年对各有关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配合)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配合)
(十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农业局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县住建委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林技总站负责林地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发改工信委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年度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部门和乡镇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等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