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为创新探索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打造产业突出、社会和谐、经济繁荣、宜居宜业、生态优良的现代化综合型特色小城镇,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内涵。所创建的特色小镇应具有明确的特色产业定位和文化内涵,支撑和带动镇域经济、文化、生态全面融合发展,在全县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产业定位。把特色作为核心元素,找准特色、凸显特色、放大特色,重点围绕盐浴文化、历史文化、沙河复航、航空经济、生态旅游、现代农业等,整合各类资源,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乡镇按照“打造特色产业、引领特色发展”要求,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各类产业平台,提高发展水平,全力打造产业特色鲜明、功能布局合理、基础配套完善、管理模式先进的特色小镇。
(三)建设标准。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
(四)运作方式。特色小镇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资,既凸显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保障,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
二、主要目标
按照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要求,强化产业支撑,突出规划引领,重点培育和建设一批特色小镇,促进有效投资,带动经济增长。力争通过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努力,建成3—5个产业相对集聚、特色优势明显、经济活力较强、运作机制灵活的特色小镇。
三、支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全县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根据特色小镇重点项目建设计划,鼓励和支持特色小镇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其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给予保障。
(二)项目支持。县内招商引资项目,符合特色小镇主导产业定位的,优先落户特色小镇。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优先进行立项。对特色小镇依据规划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优先列为重点建设项目,加快建设步伐。
(三)资金支持。扩大乡镇财权,提高特色小镇创建乡镇留成比例。特色小镇自创建开始5年内,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缴县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一半给当地财政。积极争取省市政策性资金支持,县政府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前期策划、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县内金融机构与特色小镇建立信贷合作关系,提高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加大对特色小镇的信贷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特色小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创建乡镇是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有效的实施推进工作机制,搞好规划建设,加强组织协调,按特色小镇建设规模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制定措施,搞好服务,形成合力,推动特色小镇建设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创建乡镇每月要向县特色小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县特色小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