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政办〔2018〕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舞阳防火安全委员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职责通知如下:
主 任:县政府分管公安消防工作副县长
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公安消防工作副主任
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县发改工信委分管副主任
县教科体局分管副局长
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县人社局分管副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县住建委分管副主任
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
县农林局分管副局长
县商务局分管副局长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分管副局长
县卫计委分管副主任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县工商局分管副局长
县质监局分管副局长
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县人防办分管副主任
县广播电视台分管副台长
县粮食局分管副局长
县民族宗教局分管副局长
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
县供销社分管副主任
县总工会分管副主席
团县委分管副书记
县妇联分管副主席
县房产交易中心分管副主任
县林技总站分管副站长
县城管监察执法大队分管副大队长
县供电公司分管副经理
县人行分管副行长
县人险公司分管副经理
县财险公司分管副经理
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
中石化舞阳分公司经理
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县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附件:舞阳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018年4月12日
附 件
舞阳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工作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消防工作。
2.承担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定期分析评估全县消防安全形势,向县政府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指导各派出所、消防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4.指导、督促、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落实消防安全属地责任。
5.指导、督促、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责任。
6.指导或组织指挥火灾事故扑救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县发改工信委
1.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统筹考虑消防工作。
2.规划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时,统筹考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
3.将消防安全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全县重大建设项目消防监督管理。
三、县教科体局
1.督促指导全县教育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学校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督促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专题知识讲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县民政局
1.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养老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2.严格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将消防安全作为前置条件,对未依法通过消防审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的,不得予以行政许可。
3.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城乡社区建设和考核评价体系,将居(村)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建设和减灾、救灾等工作与消防工作有机结合,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五、县财政局
1.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认真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队伍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
2.将消防业务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认真落实各项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
六、县人社局
1.指导相关有资质的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对接,将消防知识、消防基本技能列入各级各类劳动用工培训。
2.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3.对从事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职业的作业人员,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时,将消防知识和消防基本技能纳入考核范围。
4.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有序开展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七、县国土资源局
1.在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的有关内容。
2.严格按照职业标准的要求,有序开展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八、县住建委
1.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建设工程及建筑工地临时性用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严禁办公和居住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
2.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时,严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关。
3.指导、监督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4.加强对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
5.将消防安全纳入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危房改造。
6.对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未规划设计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不予以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九、县环保局
1.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3.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有关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做好与火灾等事故有关的环境监测。
十、县交通运输局
1.将消防安全纳入交通运输及有关设施规划、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内容,落实监管责任强化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管理。
2.督促直属单位、下属企业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一、县水利局
1.加强水利工程、水利景区等有关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指导直属单位、下属企业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二、县农林局
1.做好“三夏”、“三秋”防火等农业火灾防控工作。
2.督促指导直属单位、下属企业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制定农业领域的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县商务局
1.在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各类市场时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
2.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流通领域有关企业消防安全治理,督促商贸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做好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大型经贸交流活动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现场防护措施。
4.督促指导直属单位、下属企业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四、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1.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检查指导文化、文物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对网吧、歌舞厅、游艺厅、卡拉OK厅、演艺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严把行政许可关,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文化行政许可。
3.指导文艺团体编排消防文艺节目,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4.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培训内容,扎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五、县卫计委
1.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以及医院等级评定内容。
2.组织管理全县的120急救中心,实现城市“120”与“119”火灾事故报警台联动。
3.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办理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的必要条件,对未经依法通过消防审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的,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规范直属单位及各类物资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拟订消防安全规定。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县工商局
1.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2.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流通领域或假冒消防产品,整治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3.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车及电器设备等与消防安全密切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管。
十八、县质监局
1.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以及生产无质量认证或假冒质量认证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3.加强电动车、电器设备等与消防安全密切相关产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
4.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的安全操场类作业人员培训内容。
十九、县安监局
1.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直有关单位将消防安全纳入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2.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工矿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生产条件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3.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4.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过程中,对法律法规规定有消防前置审批条件而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二十、县人防办
1.督促、指导人防工程和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确保消防安全,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人防工程的设计、建设等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一、县广播电视台
1.制定县直广播电视媒体宣传报道方案,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广泛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
3.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手机短信、户外显示屏等公众平台,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及时曝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情况。
二十二、县粮食局
1.规范各类物资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2.对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严格库内用火、用电审批制度,加强对机动车辆、明火作业及重点部位的管理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加强监护,确保安全。
3.对储粮区、生活区、资材库等重点防火部位要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务必使具体责任得到分解、落实到人。对企业周边的居民区要采取积极防范措施,加强看护力量,重要时期必要时对重点部门做到死看死守。
4.结合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火灾扑救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切实提高全体职工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避险技能,提高处置火灾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十三、县民族宗教局
1.负责各类宗教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督促指导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强化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宗教场所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积极参与清明节、圣诞节等重要节点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宗教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十四、县市场发展中心
1.加强对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市场的商户进行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2.履行法定消防宣传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整治,研究制定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3.参与组织指导市场内部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预防工作,参与协调处理发生在所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含扩建)的市场,将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市场进行治理。
二十五、县供销社
1.履行法定消防宣传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整治,负责本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2.督促所辖仓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要求,达到消防安全标准。
3.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十六、团县委、县妇联、总工会
1.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2.在各自领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3.县总工会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公会依法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二十七、县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1.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保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畅通消防通道,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2.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严格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
3.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公共车棚。
二十八、县林技总站
1.掌握全县涉及林业火情,发布相关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相关涉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督促指导直属单位、下属企业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督促指导林业部门制定完善消防工作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加强农业收获季节、焚香祭祖集中时期、火灾多发季节的农村防火工作。
二十九、县城管监察执法大队
1.依据城乡规划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协助消防部门查处未经批消防审批验收擅自修建,投入使用的临街建筑物、构建物等行为及建筑施工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行为,配合消防部门制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
2.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商户或个人违法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遮挡、损坏、停用、挪用消防设施,城区内违规建筑和乱搭建筑占用消防通道,私拉乱扯电器线路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3.向责任单位(门店)和居民宣传消防知识、法律法规。制止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违法行为。
4.收集、反映社会单位、居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县防委办公室报告。
三十、县供电公司
1.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消除隐患,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2.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配合开展重要用户受电装置的检查。
3.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十一、县人行、县人险公司、县财险公司
在各自业务范围内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三十二、县气象局
1.指导全县气象观测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对气象观测设施造成破坏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2.建立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遇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气象灾害时,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3.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做好防雷工作。
三十三、中石化舞阳分公司
1.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所有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2.单位每月必须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部门或班组工作前或工作结束后要对各岗位落实消防责任情况进行一次部署或讲评。
3.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有关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