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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科    信息时间:2016-09-13     阅读次数:


舞政〔2016〕44号

为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防止发生焚烧秸秆现象,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全县范围内的农作物秸秆,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积极提倡秸秆青贮、秸秆氨化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

二、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秸秆,要科学规划,合理设置集中堆放点,加强消防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除设置的秸秆集中堆放点外,禁止在田间、地头、村边、树旁、沟渠、道路堆放秸秆。

三、县政府成立由县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的秸秆禁烧联合执法队,切实加大秸秆禁烧联合执法力度。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消防机关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林木损毁的,由林业部门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补种被损毁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被损毁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烧秸秆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九、秸秆禁烧举报电话:0395—7121064。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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