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县所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2.澧河、沙河、三里河、唐河、干江河等主要河流两岸500米以内的区域。
3.基本农田保护区。
4.风景旅游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公园等保护区。
5.人口集居区。包括城市建成区(东至盐业大道、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四环)、乡镇建成区、学校、医院、商业等人口集中区域。
6.县产业集聚区。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在禁养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在本通告发布以前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现有畜禽;畜禽养殖场(户)必须于2017年5月20日前搬迁、关闭或转产,对逾期未搬迁或关闭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关闭。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县政府以往发布通告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1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