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政办〔2015〕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能力,确保为参保职工提供及时快捷的大病理赔服务,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调整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漯政办〔2015〕10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县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96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
二、凡当年2月份以后新参保的人员,以参保当月至12月份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合计总额,于参保当月一次性征。
三、本次调整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