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政〔2016〕33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发生焚烧秸秆现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小麦收割的联合收割机,必须加装秸秆粉碎还田装置,实行秸秆粉碎还田。确因需用秸秆等特殊原因不能加装的,须报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业。
二、在我县境内从事收割作业的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把小麦割茬高度控制在15厘米以下,超过15厘米的,要责令重割。
三、充分利用村内外空闲地集中堆放秸秆,禁止在田间地头、路边沟渠、林木树下堆放。同时,加强对集中堆放秸秆的管理,严防发生着火现象,确保秸秆堆放安全。
四、对违反本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消防机关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烧秸秆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本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林木损毁的,由林业部门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补种被损毁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被损毁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违反本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八、秸秆禁烧举报电话:0395—7121064。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