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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阳县重点工作月度评价排序 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科    信息时间:2019-11-05     阅读次数:


舞政〔2019〕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舞阳县重点工作月度评价排序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日     

舞阳县重点工作月度评价排序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抓落实、搞服务”的工作定位,激发工作内生动力,守好工作底线,促进工作落实,实现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承担“三大攻坚战”任务的部门。

第三条 在原经费基础上,根据乡镇、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奖励或扣减经费(由县财政对各乡镇设立重点工作基础奖金1万元/月)。

第四条 相关牵头单位负责每月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精准扶贫、污染防治、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安全生产、网络信息安全、百城提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及经济运行等重点工作进行评价或排序。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各有关责任部门、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创先争优工作。每月对获得上级表彰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和通报。获得上级表彰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等级。根据受到表彰的等级,分别奖励乡镇和部门经费2万元、1万元、5000元。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涉及乡镇、部门,分别奖励经费1万元、5000元。受到市委市政府督查局通报表彰的,涉及乡镇、部门,分别奖励经费5000元、3000元。(牵头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第七条  经济发展指标。每月对各乡镇经济运行质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限额以上贸易业营业额和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进行综合研判,运行质量最好的分别奖励经费1万元、5000元。(牵头单位:县统计局)

第八条  “三大攻坚战”工作。每项工作排名前2位的乡镇分别奖励经费1万元、5000元;排名前2位的部门分别奖励经费5000元、3000元。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对每新开工建设一个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投资额认定标准以项目备案或批复文件为准,有施工合同)的招商引资项目,分别奖励招引单位经费5000元、1万元、2万元。每新竣工投产一个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项目,分别奖励招引单位2万元、5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第十条  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户厕改造)等其它阶段性重点工作。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参照“三大攻坚战”奖励标准,对前2名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


第三章 惩 罚

第十一条  创先争优工作。每月对受到上级批评约谈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和通报。受到批评约谈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等级。根据受到批评约谈的等级,分别扣减乡镇和部门经费2万元、1万元、5000元。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批评的,涉及乡镇、部门,分别扣减经费1万元、5000元。受到市委市政府督查局通报批评的,涉及乡镇、部门,分别扣减经费5000元、3000元。(牵头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指标。每月对各乡镇经济运行质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限额以上贸易业营业额和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进行综合研判,运行质量最差的扣减经费1万元;发现统计造假、弄虚造假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牵头单位:县统计局)

第十三条  精准脱贫攻坚战。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排序中,排名末位的乡镇、部门扣减经费1万元、5000元。(牵头单位:县扶贫办)

第十四条  污染防治攻坚战。环保攻坚工作考核排序中,排名末位的乡镇、部门扣减经费1万元、5000元。(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

第十五条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一)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或各行业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排名末位或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扣减乡镇、部门经费1万元、5000元。(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二)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在国家级、省级、市级主流媒体平台(含所属网站及“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有较大影响的负面报道,并查证属实的,每出现1篇分别扣减相关乡镇经费1万元、5000元、3000元,分别扣减责任部门经费3000元、2000元、1000元。对网络舆情处置不力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扣减相关乡镇经费1万元-2万元,扣减责任部门经费2000元-5000元。(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第十六条  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户厕改造)等其它阶段性重点工作。各项工作推进情况最差的乡镇、部门分别扣减经费1万元、5000元。(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精准脱贫攻坚、污染防治攻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等工作的评价排序情况由各牵头单位研究确定,经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每月月底前报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汇总计算奖惩资金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结果转交县财政局,七个工作日内兑现奖惩经费。

第十八条  各项重点工作量化考评排序细则由牵头单位制定。

第十九条  同一事项在一个月内受到多次表彰奖励的,按照最高额度奖励经费,不重复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三大攻坚战”等重点工作,以及文明单位、绿色单位、健康单位创建等工作。

第二十条  在重点工作推进中,每项连续两次排序落后的乡镇和部门,在扣减经费的同时,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三次落后或问题严重的,由县政府实施约谈、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大攻坚战”等重点工作月度评价排序奖惩,其他方面的奖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暂定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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