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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舞阳县公租房收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科    信息时间:2019-11-10     阅读次数:


舞政〔2019〕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2011年12月15日舞阳县人民政府出台《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舞阳县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舞政文〔2011〕71号),同意成立舞阳县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所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和已建成的廉租住房作为资产划转给该公司。2012年5月22日,舞阳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在县工商局注册了“舞阳县新阳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房投公司”),2016年12月26日舞阳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依据舞政文〔2011〕71号,出台舞房〔2016〕117号文件,将舞阳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保障房资产、所涉及保障房建设档案资料及对应债务一并划入新阳房投公司。2018年5月29日,舞阳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明确公租房收入等有关事宜,再次出台舞政〔2018〕21号文件,由舞阳县新阳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其持有的公租房(含配建商品房)及直管公房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公租房(含配建商品房)及直管公房的出售、出租,由舞阳县新阳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报县房产交易中心审批。房屋出售及出租收入按原渠道直接上缴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过县房产交易中心于下一季度末之前全额返还至新阳房投公司。

为进一步支持舞阳县新阳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做大做强,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市场化运作,根据《公司法》及豫政办〔2015〕13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舞阳县新阳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直管公房的出售、出租由舞阳县新阳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主组织实施,依法享有财产处置、经营、享有收益权,房屋出售及租金收入作为舞阳县新阳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全部由其单独核算、自主支配。同时舞阳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划转至舞阳县新阳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保障房资产所涉及的债务,已列入财政部债务监测平台系统,不随保障房资产一并移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公共租赁住房及直管公房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县公租房收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舞政〔2018〕21号)同时废止。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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