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政办〔2016〕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舞有关单位:
《舞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30日
舞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布局,更好地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舞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四、畜禽养殖区分类
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严禁扩建,其污染物实行零排放,不能实行零排放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各乡镇根据本方案依法在本辖区适养区内规划畜禽养殖小区,鼓励养殖企业在适养区内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畜禽养殖场。
五、区域划定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县所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2.澧河、沙河、三里河、唐河、甘江河等主要河流两岸500米以内区域。
3.基本农田保护区。
4.风景旅游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公园等保护区。
5.人口集居区。包括城市建成区(东至盐业大道、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四环)、乡镇建成区、学校、医院、商业等人口集中区域。
6.县产业集聚区。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禁养区范围边界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2.澧河、沙河、三里河等主要河流的支流两岸500米以内区域;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3.风景旅游区景区缓冲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烈士陵园等规划区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4.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限期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不再新建、扩建各类排泄量较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未经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规定治理要求的,实行关停或转迁。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制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关停、转迁和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督促指导各行政村将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
(六)县发改工信、环保、畜牧、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县环保、畜牧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强化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定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给予公开曝光;对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真正理解、支持划定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二)强化技术指导。县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适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进行全程监督,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坚决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县畜牧局、农技总站要切实把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场治污工程相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等工作。
(三)强化联合执法。县环保、畜牧、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户搬迁、关闭和其他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