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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科    信息时间:2016-11-12     阅读次数:

 

舞政〔2016〕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为加快我县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漯政〔2016〕46号)《舞阳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舞阳县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城区建成区(南至南环路、北至北四环、西至西环路、东至盐业大道),面积合计20.6平方公里。

二、高污染燃料物质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工作措施

(一)禁止新建、扩建燃烧设施。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二)限期拆除燃烧设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及重大民生工程的,由县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四)加强监管。县环保局要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前的在用锅炉等燃烧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舞泉镇政府、文峰乡政府、辛安镇政府具体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县发改工信委、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住建委、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工作,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依法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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