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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阳县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科    信息时间:2016-12-19     阅读次数:


舞政〔2016〕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现将《舞阳县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6日        

 

舞阳县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凡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舞阳县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舞阳县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提出调整意见,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列入目录: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医药集中采购项目;

(四)国有产权、股权交易;

(五)矿业权出让;

(六)依法进行的公共债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诉讼(涉案)资产、罚没物品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

鼓励和引导未列入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项目以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类制定完善交易规则,统一制定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评标议标、保证金收退、资料保存、监督监控等交易环节标准和制度,规范交易流程。

第八条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易:

(一)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

(二)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三)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保证金代收代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开展评审,组织督促相关方确认交易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完成项目交易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有关交易主体出具交易鉴证文件,并按规定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向县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评标书面报告。

(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并提供查询服务。

(七)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县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之外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方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六)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七)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表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列入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原则上不收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加快建立交易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

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公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项目审核、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并将信息交互至县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国家指定媒体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行政监督

第十二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业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确定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督促项目统一进场交易;

(二)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批准招标申请文件,监督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处理招标投诉;

(三)依法对本行业进场项目信息发布、交易资料等进行审核,及时公布交易主体和项目信息,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

(四)负责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

(五)协同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

(六)参与县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对象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涉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方交易主体和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行为计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直接影响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行政监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舞阳县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舞阳县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类别

项目

内容

一、工程类项目

工程

1.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1)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

(2)土木工程(含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及其他土木工程)

(3)机电工程(含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子与信息通信工程等)

(4)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不包含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政府出资的土地综合治理项目

2.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货物服务

1.政府采购目录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

参照《舞阳县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2.政府采购目录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

三、土地交易类项目

土地交易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含所有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招拍挂出让

2.探矿权有偿出让

各类矿产资源探矿权有偿出让

3.采矿权有偿出让

各类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

四、资产交易类项目

无形资产

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国有知识产权转让

1)专利权处置

2)商标所有权、使用权处置

3)其他知识产权处置

有形资产

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资产交易

1)企事业单位改制产生的资产处置

2)公车处置

3)公房出租

4)其他物质处置

五、社会资源交易类项目

社会资源

1.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

1)客运出租车特许经营权出让

2)城区渣土及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出让

3)依附市政设施、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出让

4)市政设施特许经营权出让

5)其他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

2.其他社会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

道路、桥梁、建筑、园林等公共场所、设施和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冠名权出让

六、司法和行政执法罚没物品市场化处置类项目

 

1.司法机关罚没资产市场化处置

 

2.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市场化处置

 

注:凡依法应进行招标、拍卖的公共资源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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